26.酒厂将白酒和药酒组成套装酒出售,但是分别核算了销售额,那么是否可以按白酒和药酒分别计算消费税呢?
【解答】上述业务,不可以按白酒和药酒分别计算消费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将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不论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都应该从高税率计算消费税,即应当按全部的销售额及白酒的税率计算,并且按白酒的单位税额计算全部的从量消费税。
27.甲日用化妆品厂(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从另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指甲油若干,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6000元。本月将外购的指甲油等全部与自产的口红等产品组成成套化妆品1200套对外销售,每套不含税单价150元。试计算该笔业务应纳消费税额(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49号)的规定,自小规模购进原材料,取得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消费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
允许抵扣的消费税=106000÷(1+6%)×30%=30000(元)
销售成套化妆品应纳消费税=1200×150×30%=54000(元)
实际应缴纳消费税=54000—30000=24000(元)
28.如何理解进口卷烟计算消费税的组价公式?请举例说明。
【解答】根据2004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2号)的规定,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一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3)在确定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后,再按照“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一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计算税额。其中,消费税定额税一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举例】某烟草进出口公司2006年9月进口卷烟300标准箱,进口完税价格30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0%,计算进口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首先,确定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3000000+3000000×20%+0.6×250×300)÷(250×300)÷(1—30%)=69.43(元)
【提示】此时使用30%的税率,其目的不是为了计算消费税,而是为了计算“价格”。其次,确定计算消费税适用的税率。由于69.43元>50元,确定比例税率为45%。最后,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3000000+3000000×20%+O.6×250×300)÷(1—45%)=6627272.73(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6627272.73×45%+0.6×250×300=3027272.73(元)
注意卷烟换算关系:每标准箱=250标准条,每标准条=10包,每包=20支。
29.请举例说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中,委托方、受托方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务处理。
【解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中,受托方(个体经营者除外)要代收代缴消费税,并对收取的加工费计算销项税;而委托方对支付的加工费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消费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
【例题】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每吨收购价2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
(2)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酒8吨,取得乙酒厂开具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50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3)本月内甲酒厂将收回的白酒批发售出7吨,每吨不含税销售额16000元。
(4)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白酒的消费税固定税额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0%)。
要求:
(1)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
(2)计算甲酒厂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答案】
(1)乙酒厂:
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不合增值税的价格。
①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30×2000×(1-13%)+(25000+15000)]÷(1—20%)=115250(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15250×20%+8×2000×O.5=31050(元)
②应纳增值税=(25000+15000)×17%-6800(元)
(2)甲酒厂:
①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不交消费税。
②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7×16000×17%=19040(元)
进项税额=30×2000×13%+6800+12000×7%=15440(元)
应纳增值税=19040—15440=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