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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200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题解十五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31日

22.请问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率是多少?享受两免三减半期间的减半税率是多少?15%还是7.5%?
【解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才能按15%的税率,但生产性企业无论设在何处,均适用获利年度两免:减半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半期间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

23.教材中减免税优惠第一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经营期和获利年度如何理解?
【解答】所谓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这里应注意:首先,经营期不是合同期,有些企业合同期可能超过10年,但经营期不一定超过10年。如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规定期限为12年,但企业筹办期3年,实际经营期为9年,按照以上规定,该企业不得享受此定期减免待遇。其次,企业的实际经营期在lO年以上的,才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已经得到减免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该减免税待遇,仅适用于企业经营期内取得的所得.如果企业在上述减免税期间内进行清算,其取得的清算所得按税法规定不得享受此项减免税待遇。所谓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减免税优惠期的开始年度。减免税期限自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利而实际经营小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获得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如果次年发生亏损,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年度。例如:某内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7月经批立,9月份投产经营,当年获利100万元,企业考虑当年经营时间短,选择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期限。但2000年亏损80万元,2001年盈利2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减免税期限计算应自2000年起,不得因该年度发生亏损而重新计算。并且,其1999年的利润应按税
法规定纳税。在确定企业获利年度时,町能会涉及到筹办期收入问题。对于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应以减除其为取得该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开始汁算减免税优惠的获利年度。

24.某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加工生产业,已享受了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于管理不善,第七年将生产与工作人员全部辞退,现已停止生产两年多。由于要清收债权偿付债务,工商执照与税务登记尚未注销,登记机关无异议。请问该企业将两照在10年以后注销,是否可以不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企业实际经营期只有7年不满10年,就是等到10年后再申请注销证照,
按税法规定也必须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5.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适用税收优惠?
【解答】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以下简称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有关规定介绍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的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减、免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待遇。
②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对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什么情况,均不能享受生产性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对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为生产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当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报经批准后,才能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减、免税待遇。
(3)设在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只有从其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的年度起,才能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
(4)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5)生产性业务是指企业从事的下列业务活动:
①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②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③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④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⑤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⑥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⑦建筑业;
⑧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企业,不含客运、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企业;
⑨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产业信息咨询(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开发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⑩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⑪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⑫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⑬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存设备,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⑭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的业务;
⑮从事人防工程的建筑、改造投资的业务;
⑯从事开采项目的业务。
(6)下列业务不得视为生产性业务:
①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潢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②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③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厅或铺面销售;
④从事农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⑤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业务;
⑥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的业务,包括专门提供此类灌装、分装、包装服务的业务;
⑦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业务;
⑧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业务;
⑨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的业务。
【例题】设在南京市市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开始生产经营,经营期为15年,该企业还经营非生产性业务,1999年至200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生产性经营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如下表:

【解析】(1)南京属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该企业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该企业从其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的年度即2002年起,开始享受减低税率即24%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1999年至2001年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30%征收。
(2)从上表可以看出,该企业1999年亏损20万元,2000年盈利30万元,按税法规定弥补1999年亏损20万元后,还有10(30—20)万元盈利;所以2000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如果该企业符合生产性企业的条件,则2000年、2001年免征所得税,2002年至200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该企业2000年生产性收入占全部经营收入的比重为45%,没有超过50%,所以对其弥补1999年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0(30一20)万元应按3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3(10×30%)万元。
(3)该企业2001年生产性收入占全部经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40%,没有超过50%,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应按3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5(35×30%)万元。
(4)该企业2002年生产性收入占全部经营收入的比重为80%,超过了50%,那么从2002年起可以享受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2002年适用24%税率且处于减半征收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50×24%×50%)万元。
(5)该企业2003年生产性收入占全部经营收入的比重为40%,没有超过50%,不能享受减免待遇。但该企业从2003年起可以享受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2003年适用减低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4.4(60×24%)万元。
(6)该企业2004年生产性收入占全部经营收入的比重为75%,超过了50%,且从2002年起可以享受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2004年适用24%税率且处于减半征收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9.6(80×24%×50%)万元。
(7)该企业2005年亏损10万元,不纳企业所得税。
(8)该企业2006年生产性收入占全部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为65%。超过了50%,且从2002年起可以享受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2006年盈利20万元弥补2005年10万元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20—10)万元,适用24%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4(10×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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