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请问什么是创业投资企业,它从事什么经营活动?
【解答】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或咨谢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创业投资机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以自有资产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非金融性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创业投资企业的委托,代为管理其投资业务,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1)以自有资金进行创业投资;
(2)受托管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资本;
(3)创业投资咨询服务;
(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5)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27.如何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退税?
【解答】退税率的适用范围:
(1)适用40%退税率的情形:
①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被投资企业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包括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两类特定企业”);
②再投资开办除两类特定企业以外的企业。
(2)适用100%退税率的情形:
①再投资举办、扩建两类特定企业,与下面(1)的②对应;
②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应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原纳税地税务机关按上述退税程序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通知单》。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按上述管理规定对再投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如果发现有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的,或者再投资新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应按规定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全部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
【例题】某经济特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6年9月开业,生产经营期20年,当年获利,但企业选择从下一年起计算减免税期限。从2003年起以后历年都被政府主管机关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下表是该企业从1996~2006年的获利情况。另外,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2000年分得的利润91万元。2003年分得的利润177万元,都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则该企业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及外国投资者获得的再投资退税额(地方所得税为3%)是多少?同时,地方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同减、同免。
【解析】
(1)1996年经营不足6个月且当年获利,可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税期限。则当年需纳税:
1996年应纳所得税税额=60×(15%+3%)=10.8(万元)。
(2)1997年、1998年两年免税。
(3)1999、2000、2001年3年减半征税。但1999年亏损,不用纳税,但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其亏损,2000年弥补后仍有利润250万元。则:
2000年、2001年应纳所得税税额=(320—70+460)×(15%+3%)×50%=63.9(万元)
(4)从2002年起,历年都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享受3年减半征税。
3年应纳所得税税额=(580+500+650)×(10%+3%×50%)=198.95(万元)
(5)从2005年起延长减半征税优惠期满。
2005、2006年两年应纳所得税税额=(730+790)×(15%+3%)=273.6(万元)
(6)11年共纳所得税=10.8+63.9+198.95+273.6=547.25(万元)
(7)由于2000年用税后利润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所以只能退还已纳税款40%,但2000年恰是享受减半征税期间,因此,也要将减免因素考虑进去。
2000年再投资退税额=91÷[1一(7.5%+1.5%)]×7.5%x40%=3(万元)
(8)由于2002年起,该企业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3年减半征税,退税率可按40%计算。
2003年再投资退税额=177÷[1一(10%+1.5%)]×10%×40%=8(万元),再投资退税额合计=3+8=11(万元)
28.再投资退税有哪些限定条件?
【解答】(1)再投资退税的对象是外国投资者,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
(2)应退税款是指再投资额部分实际已经缴纳的人民币税款按照规定的比例应予以退还的税款。
(3)外国投资者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是指企业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润,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
(5)外国投资者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必须是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因为企业取得的税前利润,税务机关没有对该项所得征税,也就不会存在退税的问题。
(6)必须是直接再投资利润。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必须是在取得利润后直接再投资。如果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或用作其他用途,如用作贸易周转金等,然后再投资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
(7)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应先行补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在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情况下,应首先弥补其未缴足的资本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8)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或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其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9)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适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的规定。
(10)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不适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的规定。
29.教材讲到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时,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请问这是什么意思?
【解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O00]90号)的规定,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即国产设备的价款只是购买国产设备向销售方支付的设备的价款,不含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这里之所以有退还的增值税的问题,是因为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按退税率退还其购进时承担的增值税,即外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不承担增值税,在计算购进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时候就不含已经退回的增值税部分。
30.能否总结比较内外资企业在投资收益补税的方面有何异同?
【解答】对于投资补税的问题,我们分两种情况:
(1)对于内资企业的情况:
内资企业在境外投资,当境外所得在境外适用的税率低于境内时,就需要补税;在境内投资所得只有存在税率的地区性差异时,才需要补税,否则不需要补税,例如从西部地区分回的利润,因为西部地区适用的是有时间限定的税收优惠。在补税方法上,境内外分回所得补税的计算是一样的。有两种方法,一是将境内外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还原为税前,与境内自身生产经营所得合并在一起按照境内企业所适用的33%的税率计算,再扣除境内外被投资方可以抵免的税额。二是投资方自己生产经营的所得按照33%的税率计算;境内外投资所得单独计算补税的情况,可以用公式:分回的利润÷(1一被投资方实际适用的税率)×(33%一被投资方规定适用的税率)计算,当然结合新
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于境外所得是单独补税的,不能与境内生产经营所得合并到一起,另外,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被投资方实际适用的税率与规定适用的税率可能不同,因为被投资方可能存在优惠。当我国与外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外国享受的优惠,可以视同已纳税。二是当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时,境外所得是单独计算补税的,不是并入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即境外所得不能弥补境内亏损。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所得不用交税,也就不涉及这个问题。境外所得需要补税,其方法与上面第二种一样,但要注意一点,境外分回的投资所得补税的时候,所适用的税率是33%,而不能用优惠税率。
31.某厂为内资企业,1999年与日本合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2002年又与韩国合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公司)。该厂2006年分别从两公司分回2005年度利润374万元和168万元。两合资公司都是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享受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已到期,乙公司仍处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期。请问对该生产企业从两个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1994]第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99号)的有关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双方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的,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所得税适用税率一致的,但因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造成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必补税。另外,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也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上述规定中的“适用税率”特指法定税率33%,另外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定地区、产业项目的减低税率,如对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实行的15%和24%的税率。而上述所说“执行税率”则是对限定行业、项目实行定期减免税期间的实际税率,比如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第1号)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根据财税[2006]88号文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中外合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第1至2年免征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凡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定期减税或免税期间投资方分得的利润不再补缴所得税,凡定期减免税到期后,执行的税率低于法定税率33%的,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尽管2005年度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实际执行税率有所不同,但二者的适用税率都是24%,而作为投资方的生产企业的适用税率为33%,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因此该生产企业应补缴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从2000年度起,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上述所说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包括内资企业按规定执行的18%和27%的两档低税率。
32.请举例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如何补税?
【解答】甲企业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2006年度在A国的总所得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利息所得2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万元,这两项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生
产经营所得为40万元,适用税率为40%;在B国的分支机构总所得为50万元,其中股息10万元,适用税率25%,生产经营所得为40万元,适用税率为45%。我国与A、B两国均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问:A、B投资所得如何计算补缴税款?
【分析】A国分支机构所得税款扣除限额=100×33%=33(万元)
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款=(20+40)×20%+40×40%=28(万元)
由于扣除限额大于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款,因此,允许按境外已纳税款28万元扣除。
B国分支机构所得税款扣除限额=50×33%=16.5(万元)
B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款=lO×25%+40×45%=20.5(万元)
由于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款大于扣除限额,因此,应按扣除限额16.5万元计算扣除。
该企业2006年境外分回利润应补缴所得税额=(100+50)×33%一(28+16.5)=5(万元)。
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的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且我国与该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缴纳税款的抵免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确定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时,应统一按33%的税率计算,而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适用的任何低税率来计算。
33.外国企业合并纳税中,涉及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的,该如何计算所得税?
【解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例题】某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内地和特区分别设有甲、乙两个营业机构,甲营业机构具备税法规定的合并申报条件,适用税率30%,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免征。
(1)2004年两个营业机构的经营情况是:甲机构盈利100万元,乙机构盈利80万元。在汇总申报所得税时,应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计算纳税。
其应纳税额为:甲机构应纳税额=100×30%=30(万元),乙机构应纳税额=80×15%
=12(万元),该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两个营业机构共应缴纳所得税42万元。
(2)2005年上述两个营业机构的经营情况是:甲机构盈利80万元,乙机构亏损50万元。盈亏相抵后,该外国公司尚盈利30万元,其余额应按盈利的甲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2005年该公司应纳税额为9万元,即:(80—50)x30%=9(万元)。
(3)2006年上述两个营业机构的经营情况是:甲机构盈利60万元.乙机构盈利80万元。在合并计算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乙机构盈利弥补上年度的亏损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其弥补额按甲机构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2006年应纳税额为:(乙机构盈利80万元一弥补上年亏损50万元)×适用税率15%=4.5(万元)乙机构弥补上年度亏损额50万元×甲机构所适用的税率30%=15(万元),甲机构盈利60万元×适用税率30%=18(万元),2006年该公司在中国的两个营业机构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37.5万元(4.5+15+18=37.5万元)。
34.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外国企业,如何汇总缴纳所得税?
【解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的其中一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1)作为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②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应当由其选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报批:
①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②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③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纳税后,遇有营业机构增设、合并、迁移、停业、关闭等情况的,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合并申报营业机构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④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⑤如果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⑥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应当按照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⑦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的所得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工资总额的比例,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
⑧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比照上述④、⑤、⑥、⑦条的规定办理;
⑨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在向总机构或者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当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35.一个营业机构发生亏损,有多个营业机构时,应选择哪一个营业机构为其弥补亏损?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的第三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3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期限和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应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即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和文件:
①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②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存货表
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
外币资金表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利润分配表
产品销售成本表
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
制造费用明细表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预提费用明细表
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③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
A.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B.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项目的,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坏账准备、坏账损失;本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其他项目。
(3)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
60日内完成对企业汇算清缴工作。
(4)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间的,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5)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书面证明,以及该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和会计报表。超过上述期限的,由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核实征收。
(6)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期限最长为1个月。
(7)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送。
(8)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9)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10)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11)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O.5‰的滞纳金。
3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如何进行外币汇率处理?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13号)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1)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全部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2)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和所得既有外国货币,又有人民币的,可以用其生产经营所取得的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国货币收入缴纳税款。企业不得用借入东投入或调剂取得的人民币,代替外国货币收入缴纳税款。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人民币收入不足以缴纳应纳税款的,其不足部分,应以其生产经营所取得的外国货币,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3)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籍人员的收入和所得,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缴纳税款。
(4)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的,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时,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