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指哪些情况?
【解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所谓特殊困难是指下述两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的解释,“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9.延期申报和缓缴税款有何区别?
【解答】延期申报和缓缴税款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所谓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书。在申报可以延期的情况下,税款不能缓交,税法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一般来讲,主管税务机关即可受理批准延期申报。《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一条规定了税款延期缴纳的时间限制及批准权限,相比延期申报权更高,难度更大。缓缴税款不以办理延期申报为必要前提,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时问内办理纳税申报,但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办理税款的延期缴纳。
10.“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滞纳天数是从纳税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结束之日题目中会给出吗?
【解答】计算滞纳天数是从纳税期限结束之次日起计算,不是结束之日计算。具体哪天期满,考试时一般不会告知,需要考生自己掌握各个税种的法定纳税期限。
11.关联企业到底以什么标准来判定?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等。税务审计人员应按上述标准,逐条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检查填写。
12.《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生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里提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不是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即对企事业单位等发生上述行为的,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对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则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3.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异同点是什么?
【解答】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40条规定的内容。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满之前,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些客观原因,导致税款难以征收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二者的相同点:
(1)两种措施实施的主体都必须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是具有决定权的主体,税务人员是具有执行权的主体。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实施;
(2)两种措施实施中都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3)两种措施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4)两种措施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5)两种措施实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两种措施实施前都必须先责令其限期缴纳;
(7)两种措施实施中必须开具清单或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二者的不同点:
(1)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强制执行措施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税收保全措施只是对纳税义务人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并未剥夺财产的所有权,并且是以提供纳税担保为前置程序,既“责令限期缴纳在前,提供纳税担保居中,保全措施在后。”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一定情况下,可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3)两者主要区别以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界满为标志。如果在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以前采取的,应当是税收保全措施;如果在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以后采取的则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不仅包括税款,还包括滞纳金,而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对象不包括滞纳金。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效地保证了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但实施过程中不得违背法定程序和原则,以免侵害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税务案件纠纷。
14.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中提到的“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这里提到的其他财产包括哪些内容?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15.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是否包含县级税务局长?
【解答】应当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16.请问冻结与暂停支付是否是一回事?、
【解答】冻结与暂停支付不是一回事,它们之间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冻结与暂停支付相同之处是冻结和暂停支付的对象都是当事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存款;但冻结的时限可以延长,即续冻;暂停支付的时限一般是固定而且不可延长。二者在形式上类似。冻结实质上是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实施冻结措施的是法院、税务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走私侦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保卫部门,它们采取的冻结措施是由于可能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引起的执行罚的财产保全,或者是诉讼一方当事人可能被执行的财产保全,或者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能偷逃税收的财产保全。这可以从两大诉讼法、海关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本意上看出来。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是税收保全措施的一种。冻结的财产的法律后果,除解除外要么是直接扣划,如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要么是进入司法程序后最终由法院执行,如公安机关、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暂停支付措施是一种附期限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期限不能延长,而且与执行财产没有直接的联系。通俗地说,如果实施暂停支付,三个月之后案件仍没有调查结束,此措施仍然自行解除,即使是三个月内定案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执行处罚决定,也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的财产,而不能直接扣划。综上所述,冻结和暂停支付在形式上十分类似,但后者只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相当于暂时扣留当事人的财物,目的是为了防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和扩大并保持法律的威慑力量;而冻结措施由于实施机关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财产保全目的,是为了保全国家的税收、没收财产和诉讼当事人应得的偿还财产。暂停支付不同于冻结,二者不能混淆。
17.“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何理解这里的连带责任?
【解答】税法规定对于合并的企业,没有清缴欠税的,由合并后的企业缴纳欠缴税款。对分立企业,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清缴税款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每一个分立的纳税人都有义务缴纳分立前企业欠缴的税款,直到税款全部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