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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200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题解十七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31日

第十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经典问题
1.请问哪些税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征收管理?
2.《征管法》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哪些情形需要税务人员回避?
3.《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哪些情况需要税务机保密?纳税人的欠税、偷税情况是否也要保密?
4.能否总结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
5.如果外出经营超过180天,外管证是否需要重新开具?
6.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这里提到的“无担保债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如何理解?
7.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区别是什么?
8.“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指哪些 情况?
9.延期申报和缓缴税款有何区别?
10.“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滞纳天数是从纳税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结束之日题目中会给出吗?
11.关联企业到底以什么标准来判定?
12.《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生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里提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不是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3.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异同点是什么?
14.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中提到的“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这里提到的其他财产包括哪些内容?
15.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是否包含县级税务局长?
16.请问冻结与暂停支付是否是一回事?
17.“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何理解这里的连带责任?
18.《征管法》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 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什么是“代位权、撤销权”?
19.税收滞纳金和税收罚款有哪些不同?
20.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税款,财产所有人就此变卖行为是否征税,如何征税?
21.能否从税务机关的责任和纳税人的责任进一步明确欠税追征期限?
22.甲公司2006年5月至6月由于生意下滑,没有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曾通知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后被税务稽查局查到,定为偷税。遂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然而,乙公司从2006年6月份开始经营,也未申报纳税,后被税务机关发现,却定为“不申报纳税”,也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给予补税、加收滞纳金、处于罚款。请问,同样都是没有缴纳税款,为何定性却不一样?如何区别“偷税”与“不申报纳税”?
23.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那么是否是(税款+滞纳金)×处罚比例?
24.在偷税中,法律规定了偷税数额的比例,请问这个比例如何计算?
25.“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且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10万元以上,处3—7年有期徒刑”,那么对于30%以上但不满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但不满30%的如何处罚呢?
26.教材中分别有这样两段话:“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不就是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税款吗?
27.《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是偷税”和第六十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有何区别?
28.《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为什么没提到滞纳金呢?是否不追缴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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