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题(本题型共3题,第1小题16分,第2小题12分,第3小题12分,共40分。要求列出计算步骤,每步骤运算得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 [答案]
[解析](1)进口原材料关税完税价格=400000+30000+40000+20000=490000(元)
进口原材料应缴纳的关税=490000×20%=98000(元)
(2)原材料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90000+98000)×17%=99960(元)
(3)当月可以实际抵扣的税额
=4000000×17%+(20000+5000)×7%+60000×3%+99960+850-100000×17%-10000×3%
=767060(元)
(4)当月销项税额=(50+8+60+10)×100000×17%=2176000(元)
(5)当月应纳增值税额=2176000-767060 +410000÷(1+4%)×4%×50%=1416824.62(元)
(1)该厂已经开具了5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50辆小汽车销售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
(2)抵偿债务给供货单位的8辆小汽车,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3)应按60辆小汽车销售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
(4)销售一台不需用的旧机床,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减半征收。
(6)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保险费、装卸费。
(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3%抵扣进项税额。
(8)进口原材料由海关征收关税和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9)税控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850元。
(10)不动产在建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支付加工费的增值税不得抵扣,上月发生的从小规模纳税人外购的取得专用发票的货物发生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额=10000×3%=300(元)。
(11)购置办公用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职工食堂购置用具,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 [答案]
[解析](1)应纳增值税、消费税:
销项税额=8020×17%+58.5÷(1+17%)×17%+500×0.0117÷(1+17%)×17%=1372.75(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35+20×7%=936.4(万元)
应纳增值税=1372.75-936.4=436.35(万元)
应纳消费税=8020×30%+58.5÷(1+17%)×30%+500×0.0117÷(1+17%)×30%=2422.5(万元)
(2)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营业税=1.5×3×5%=0.23(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36.35+2422.5+0.23)×(7%+3%)=285.91(万元)
(3)企业当年投资收益的计算:
投资收益=48+14=62(万元)
其中购买国债到期兑付取得的利息收入48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4)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2000×(60÷1200)=20(万元)
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200-20=180(万元)
(5)销售收入总额=8020+58.5÷(1+17%)+500×0.0117÷(1+17%)+1.5×3=8079.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0×60%=36(万元),而8079.5×5‰=40.4(万元),故税前只能扣除36万元,管理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36=24(万元)
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400-24=376(万元)
(6)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740+60+5+20×(1-7%)+8=831.6(万元)
注释:8079.5×15%=1211.93(万元),1211.93大于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据实扣除。上述20万元和8万元为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费,在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计入“销售费用”科目,而销售货物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应全额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7)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10=35(万元)
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160-35=125(万元)
(8)2011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研究开发费用120万元可加计50%扣除,残疾人员工资60万元可100%加计扣除
2010年资产损失28万元追补确认期限未超过五年,进行专项申报可以扣除。准予追补2010年度扣除,追补后2010年实际亏损28-20=8(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79.5+62-48-3200-2422.5-285.91-0.23-376-180-831.6-125-120×50%-60-8=544.2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44.26×25%=136.07(万元)
所以2010年多缴税款20×25%=5(万元),多缴的税款5万元可在2011年度抵扣。
2011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6.07-5=131.07 (万元)。
3. [答案]
[解析](1)营业税=250×5%=12.5(万元)
(2 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2.5×(7%+3%)=1.25(万元)
(3)税前可扣除的税金=12.5+1.25=13.75(万元)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50×15%=37.5(万元),实际发生4.20+0.90=5.10(万元),税前据实扣除5.1万元,税前允许扣除的销售费用=20(万元)
(5)坏账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50×5‰=1.2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为1.2万元,税前准予扣除1.2万元。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准予扣除折旧=5×40%=2(万元)
税前允许扣除的管理费用=34-0.36-2+1.2-5+2-10=19.84(万元)
(6)直接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支付的行政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15-5-4=6(万元)
(7)利息费用扣除限额=20×10%=2(万元),实际发生2.6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2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2.80-2.60+2=2.20(万元)。
(8)许某借款未偿还的借款还应作为“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纳税,调增=1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50(收入总额)-100(营业成本)-13.75(税金)-20(销售费用)-19.84(管理费用)-6(营业外支出)-2.20(财务费用)+12(借款)-10(亏损弥补)-(0.2×12)(生计费)=87.81(万元)
(9)应纳税额合计=(87.81+6.69)×35%-0.675=32.4(万元),甲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32.4×6.69/(87.81+6.69)=2.29万元,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32.4×87.81/(87.81+6.69)=30.11万元;
(10)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投资收益应该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税。
接受捐赠,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29+30.11+20×20%=3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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