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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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文书的送达
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且当事人不反悔的,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自双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的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为60日,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超过60日,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这一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60日,即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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