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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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述及,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的劳动争议为集体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其特点表现在:
1.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3.影响范围重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由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的l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5.仲裁庭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等。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其特点表现在:
1.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3.影响范围重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由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的l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5.仲裁庭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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