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表2-10)
表2-10合同交件的组成与解释
项目 |
内容 |
订立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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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件 (5)施工合同通用条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样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 |
通用条件规定,合同文件原则上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但当合同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上面各文件的序号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由于履行合同时双方达成一致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发生时间在后,且经过当事人签署,因此作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排序放在第一位。如果双方不同意这种次序安排,可以在专用条件内约定本合同的文件组成和解释次序 |
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处理程序 |
按照通用条件的规定,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 对于实行“小业主、大监理”的工程,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工程师作出的解释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再按合同争议的方式解决 |
2.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表2-11)
表2-11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
当事人 |
义务 |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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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件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专用条件内需要约定三通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件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专用条件内需要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时间 (5)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专用条件内需要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时间,以便承包人合理进行施工组织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专用条件内需 要分项明确约定放线依据资料的交验要求,以便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理地区分放线错误的责任归属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样会审和设计交底。专用条件内需要约定具体的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专用条件内需要约定具体的范围和内容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件内约定。专用条件内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约定相关的内容 |
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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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专用条件内需要约定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具体名称和时间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专用条件内需要约定具体的工作位置和要求 (4)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专用条件内需要约定设施名称、要求和完成时间 (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专用条件内需要约定须承包人办理的有关内容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按专用条件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专用条件内约定需要保护的范围和费用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件内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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