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程变更的监控(表3-12)
表3-12工程变更的监控
项目 |
处理 |
施工承包单位的要求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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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提出技术修改的要求时,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变更单,在该表中应说明要求修改的内容及原因或理由,并附图和有关文件 技术修改问题一般可以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单位和现场设计代表参加,经各方同意后签字并形成纪要,作为工程变更单附件,经总监批准后实施 这种变更是指施工期间,对于设计单位在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首先,承包单位应就要求变更的问题填写工程变更单,送交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的申请,经与设计、建设、承包单位研究并作出变更的决定后,签发工程变更单,并应附有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图样。承包单位签收后按变更后的图样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应就工程变更引起的工期改变及费用的增减分别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力求达成双方均能同意的结果 这种变更,一般均会涉及设计单位重新出图的问题。如果变更涉及结构主体及安全,该工程变更还要按有关规定报送施工图原审查单位进行审批,否则变更不能实施 |
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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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首先将设计变更通知及有关附件报送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进行研究,必要时设计单位还需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以便对变更作出决定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并将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作为该工程变更单的附件,施工承包单位按新的变更图实施 |
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要求变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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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将变更的要求通知设计单位,如果在要求中包括有相应的方案或建议,则应一并报送设计单位;否则,变更要求由设计单位研究解决。在提供审查的变更要求中,应列出所有受该变更影响的图样、文件清单 设计单位对工程变更单进行研究。如果在变更要求中附有建议或解决方案时,设计单位应对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所有技术方面进行审查,并确定它们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实际情况,然后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设计单位对该解决方案的意见,并将与该修改变更有关的图样、文件清单返回给建设单位,说明自己的意见 如果该工程变更单未附有建议或解决方案,则设计单位应对该要求进行详细的研究,并准备出自己对该变更的建议方案,提交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监理工程师研究设计单位所提交的建议设计变更方案或其对变更要求所附方案的意见,必要时会同有关的承包单位和设计单位一起进行研究,也可进一步提供资料,以便对变更作出决定 建设单位作出变更的决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指示承包单位按变更的决定组织施工 |
(4)见证点的实施控制(表3-13)
表3-13见证点的实施控制
项目 |
内容 |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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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单位应在某见证点施工之前一定时间,例如24h内,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该见证点准备施工的日期与时间,请监理人员届时到现场进行见证和监督 (2)监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注明收到该通知的日期并签字 (3)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的时间到现场见证。对该见证点的实施过程进行认真的监督、检查,并在见证表上详细记录该项工作所在的建筑物部位、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及工时等后签字,作为凭证 (4)如果监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不能到场见证,承包单位可以认为已获监理工程师默认,可有权进行该项施工 (5)如果在此之前监理人员已到过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意见写在施工记录上,则承包单位应在该意见旁写明他根据该意见已采取的改进措施,或者写明他的某些具体意见 |
规定 |
在实际工程实施质量控制中,通常是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制订施工计划时,就选定设置质量控制点,并在相应的质量计划中再进一步明确哪些是见证点。承包单位应将该施工计划及质量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如监理工程师对上述计划及见证点的设置有不同的意见,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要求予以修改,修改后再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
(5)质量记录资料的监控与工地例会的管理(表3-14)
表3-14质量记录资料的监控与工地例会的管理
项目 |
内容 |
质量记录资料的监控 |
质量记录资料应在工程施工或安装开始前,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单位一起,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组卷归档的有关规定,研究列出各施工对象的质量资料清单 |
质量记录资料的监控 |
施工质量记录资料应真实、齐全、完整,相关各方人员的签字齐备,字迹清楚,结论明确,与施工过程的进展同步。在对作业活动效果的验收中,如缺少资料和资料不全,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 |
工地例会的管理 |
工地例会是施工过程中参加建设项目各方沟通情况,解决分歧,达成共识,作出决定的主要渠道,也是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 通过工地例会,监理工程师检查分析施工过程的质量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承包单位提出整改的措施,并作出相应的保证 |
(6)停工、复工令的实施(表3-15)
表3-15停工、复工令的实施
项目 |
内容 |
工程暂停指令的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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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作业质量,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停工处理时,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停工指令: (1)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2)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者 2)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3)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的情况 4)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样进行施工者 5)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6)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7)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
恢复施工指令的下达 |
承包单位经过整改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已消失。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复查,认为已符合继续施工的条件,造成停工的原因确已消失,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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