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某新建办公大楼的招标文件写明:承包范围是土建工程、水电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投标,风险范围内价格不作调整,但中央空调设备暂按120万元报价;质量标准为合格,并要求创省优质工程奖,但未写明奖罚标准;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某施工单位以3260万元中标后,与发包方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还写明:发包方在应付款中扣留合同额5%,即163万元作为质量履约保证金,若工程达不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该质量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逾期竣工违约金每天1万元;暂估价设备经承发包双方认质认价后,由承包人采购。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多次设计变更,承包人在编制的竣工结算书中提出设计变更实际增加费用共计70万元,但发包方不同意该设计变更增加费。
事件2:中央空调设备经比选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确认的价格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了80万元采购合同。在竣工结算时,承包方按投标报价120万元编制结算书,而发包方只同意按实际采购价80万元进行结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事件3:办公楼工程经四方竣工验收质量为合格,但未获得省优质工程奖。发包方要求没收163万元质量保证金,承包人表示反对。
事件4:办公楼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了10天,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万元。承包人认为工期拖延是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应顺延,拒绝支付违约金。
【问题】
1.发包人不同意支付因设计变更而实际增加的费用70万元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2.中央空调设备在结算时应以投标价120万元,还是以实际采购价80万元为准?说明理由。
3.说明发包人以工程未获省优质工程奖为由没收163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4.承包人拒绝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观点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回答:1.对索赔要求的判定:
(1)业主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供应不及时,造成A工作延误,因A工作是关键工作,业主应给甲公司补偿工期和相应费用。业主应顺延乙公司的开工时间和补偿相关费用。
(2)因设计图纸错误导致甲公司返工处理,造成B工作延误,由于B工作是非关键工作,而且已经对A工作补偿工期,B工作延误的15天在其总时差范围以内,故不给予甲公司工期补偿,但应给甲公司补偿相应的费用。因未对乙公司造成影响,故不应给乙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
(3)由于甲公司原因使C工作延长,不给予甲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因未对乙公司造成影响,故业主不对乙公司补偿。
(4)由于乙公司的错误造成总工期延期与费用损失,业主不给予工期和费用补偿。由此引起的对甲公司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业主应给予补偿。
2.工期和费用补偿的计算:
(1)甲公司应得到工期补偿为:
事件1:业主预制桩供应不及时补偿工期7天。
事件4:因安装公司原因给甲公司造成工期延误,应补偿5天。
工期补偿合计12天。
甲公司应得到费用补偿为:
事件1:7×6000=4.2(万元)。
事件2:5.0万元。
事件4:5×6000=3.0(万元)。
费用补偿合计12.2万元。
(2)因业主预制柱供应不及时,乙公司应得到工期补偿7天。
乙公司应得到费用补偿为:
事件1补偿:7×6000=4.2(万元)。
事件4罚款:5×6000=3.0(万元)。
费用补偿合计4.2-3.0=1.2(万元)。
3.工程价款的计算:
桩购置费用:800×950=76(万元)。
桩基础工程合同价款:800×9×180=129.6(万元)。
甲公司桩基础施工应得工程价款:129.6-76=5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