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背景】某石化总厂投资建设一项乙烯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业主委托一监理公司对工程的实施阶段进行监理。双方拟订设计方案竞赛、设计招标和设计过程各阶段的监理任务时,业主方提出了初步的委托意见,内容如下:
1.编制设计方案竞赛文件;
2.发布设计竞赛公告;
3.对参赛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对参赛设计方案的评审;
5.决定工程设计方案;
6.编制设计招标文件;
7.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8.协助业主选择设计单位;
9.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10.工程设计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11.……
【问题】
从监理工作的性质和监理工程师的责权角度出发,监理单位在与业主进行合同委托内容磋商时,对以上内容应提出哪些修改建议?
答案:监理单位在与业主进行合同委托内容磋商时,应向业主讲明有些内容关系到投资方的切身利益,即对工程项目有重大影响,必须由业主自行决策确定,监理工程师可以提出参考意见,但不能代替业主决策。
第5条,“决定工程设计方案”不妥。因工程项目的方案关系到项目的功能、投资和最终效益,故设计方案的最终确定应由业主决定,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推荐意见,说明优缺点,提交业主决策。
第9条,“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不妥。工程设计合同应由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设计招标,协助业主择优评选设计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协助业主起草设计委托合同,但不能替代业主签订设计合同,即设计合同中的甲方——业主作为当事人一方承担合同中甲方的责、权、利,是监理工程师代替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