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背景】某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造厂房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开工后1个月,厂方因资金紧缺,口头要求建筑公司暂停施工,建筑公司亦口头答应停工1个月。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厂方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返工。2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厂方认为建筑公司迟延交付工程,应偿付逾期违约金。建筑公司认为:厂方要求临时停工并不得顺延完工日期,建筑公司为抢工期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建筑公司。厂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建筑公司答应的。其应当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此争议依据《合同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案:1.《合同法》规定,变更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厂方要求临时停工并不得顺延工期,是厂方与建筑公司的口头协议;其变更协议的形式违法,是无效的变更,双方仍应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2.施工期间,厂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建筑公司停工一个月的实际损失。
3.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建筑公司,故建筑公司应当支付逾期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