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背景】P公司通过投标承包一项污水管道铺设工程并投保了工程险。铺设路线中有一处需要从一条交通干线的路堤下穿过。在交通干线上有一条旧的砖砌污水管,设计的新污水管要从1日管道下面穿过,要求在路堤以下部分先做好导洞,但招标单位明确告知没有任何有关旧管道的走向和位置的准确资料,要求承包商报价时考虑这一因素。
施工时。当承包商从路堤下掘进导洞时,顶部出现塌方,很快发现旧的污水管距导洞的顶部非常近,并出现开裂,导洞内注满水。P公司遂通知监理工程师赴现场处理。监理工程师赴现场后当即口头指示承包商切断水流,暂时将水流排入附近100m远的污水管检查井中,并抽水修复塌方。
修复工程完毕;承包商向其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发生事故时,承包商未曾通知保险公司。而且保险公司认定事故是因设计错误引起的,因为新污水管离旧污水管太近。如果不存在旧污水管,则不会出现事故。因此,保险公司认定应由设计人承担或者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来承担责任,因为监理工程师未能准确地确定污水管的位置。
【问题】
分析索赔失败的原因。
答案:关键在于P公司投保时未曾将潜伏危险因素如实申报,导洞开挖前未曾向保险公司发出通知,事故发生后又不曾保留现场,且未曾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赶赴现场了解真相,由此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如果P公司做到了上述要求事项;保险公司是不会拒赔的,也没有理由拒赔,因为这类事故无疑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至于保险公司认定应由设计人承担或者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来承担责任,这一点不能成立,因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因为存在潜伏危险。如果业主方面或设计单位能确切知道该管道的准确位置就不存在风险了,那么投保就没有必要了。保险的意义就是为了消灾避祸,因此,如果P公司能按保险的常规要求去办的话保险公司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