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背景】某工程甲乙双方按照GF-91—0201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为2 600万元人民币,合同工期600天。在合同中,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约定:“每提前或推后工期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进行奖励或扣罚”。工程施工到100天时,监理工程师经材料复试发现甲方所供的部分钢材不合格,造成乙方停工待料19天;以后,在工程进行到150天时,因甲方变更设计,又造成部分工程停工16天。工程最终工期为620天。
【问题】
1.乙方在第一次停工后10天,向监理方提出索赔要求,索赔停工损失的人工费、 机械闲置费等6.8万元;第二次停工后12天乙方提出因停工损失索赔7万元。两次索赔乙方均提交了有关文件作为证据,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2.工程竣工结算时,乙方提出工期索赔35天。同时,乙方认为工期实际提前了15天,要求甲方奖励7.8万元。甲方认为乙方当时未进行工期索赔,仅进行停工损失索赔,说明乙方默认停工不会引起工期延长。因此,实际工期延长20天,应扣罚乙方10.4万元。你认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答案:1.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方法如下:
①确认乙方提出索赔理由正当;
②确认乙方具有当时的证据;
③确认索赔提出时间未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限;
④核准索赔金额;
⑤停工损失索赔成立,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付款凭证。
2.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方法如下:
①确认乙方提出工期索赔时间已超过合同规定时限;
②确认乙方工期索赔不成立;
③确认甲方罚款理由充分,符合合同规定;
④确认甲方罚款金额计算符合合同规定;
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反索赔,从工程结算签证中扣减工程应付款1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