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背景材料】
北京某建筑公司承建北京市丰台区一住宅楼工程的施工。在装修阶段,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了河南省某工程劳务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该分包单位在另一工地人员紧张,于是将此工地的油工调到另一工地,造成了此工地油工活进度缓慢。施工单位要求分包方调派充足人手以确保进度。此种情况下,总包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向分包方推荐了一支油工队伍,于是分包方雇佣了该队伍,将剩余的油工活交与该队伍完成,包工包料。
在工程交付使用小业主人住之后,发现墙体面层腻子开裂、掉皮严重,经判断,系属油工活所用材料质量不合格。由于问题普遍,造成了小业主大范围向建设单位索赔,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此,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1.施工方负责将存在质量问题的墙面返工;
2.监理单位无偿对返工阶段的工程进行监理;
3.要求施工、监理双方负担赔偿责任。
监理方认为:分包方又雇佣一支队伍进行施工的行为属于转包,而且是在总包的授意下进行的,属于违法行为,与监理方无关。
施工方认为:此问题是分包方监管不力所致,与总包无关;当然自己作为总包方也不能在需要维修时袖手旁观,但要求支付维修费用3万元
分包方的说法是:此油工队伍是总包方领导推荐的,而且是包工包料,自己没法管,因此责任是总包方的。
各方就责任归属争执不下。
【问题】
施工方、监理方、分包方各自的说法是否正确?三方应各负什么责任?
答案:三方的说法均错误。
监理方在施工阶段并没有对转包的行为有任何异议,也并未发现在工程中所用的材料不合格,未能及时发现质量隐患,属于监管不到位,应负监理失职责任。
施工单位作为总包方,对项目的质量和质量保修工作应向发包方负责;分包方应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方负责;总包方对分包方的工程质量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总包方与分包方是承包合同的共同债务人,共同对发包人负责。因此,应当由总包方、分包方共同对建设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