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背景材料】
某办公楼工程,其结构形式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3层,总建筑面积为5000余m2。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北京市A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其主体结构施工单位为山东B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为万某;其精装修施工单位为北京C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佟某。
工程手续齐全,资金到位。建设单位将本工程结构、装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委托给了北京D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为高某,并配备了专业监理工程师邢某、于某和龙某。在施工过程中,高某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其书面承诺的部分内容如下:
·确保达成工程进度控制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质量控制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投资控制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安全管理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信息管理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合同管理目标
该工程的主体结构部分进行顺利,未发生意外,如期完工,竣工资料和质量验收合格。工程进入了精装修施工阶段。
在精装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发现,高某其实并没有精装修监理的工作经历,指挥无序;加之施工单位北京X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佟某有勇无谋,盲目冒进,反而造成管理松散,施工懈怠,因此在精装修施工过程中频频发生质量问题,工期一再拖延。建设单位十分不满,决定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并要求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经与监理单位协商,监理单位同意赔偿损失并终止监理合同。由于本工程不属于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故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委派了驻场代表白某,并建立了以白某为首的项目管理机构,自行管理工程,高某在白某到任之日交卸权责。建设单位在白某到任之日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施工单位。
【问题】
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工程师是如何定义的。在本工程中,依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定义,可称作“工程师”的人是谁?
2.发包人能否自行派驻代表管理工程,应根据什么来进行判断?
3.建设单位在白某到任之日前3天书面形式通知了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恰当?为什么?
答案: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定义的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发包人派驻的代表)两种情况。
在本案例中,依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定义,可称作“工程师”的人有:监理单位北京D监理公司为本工程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高某,和建设单位北京市A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委派的驻场代表白某。
2.发包人能否自行派驻代表管理工程,应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来进行判断。
3.建设单位的这一行为不恰当。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需要撤换工程师的,应当至少于易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