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背景材料】
某省级机关新建高层办公大楼建筑幕墙工程公开招标,投标人有省内外7家具有二级建筑幕墙施工资质的企业,投标时间是2006年9月。开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按正常程序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标准和方法在开标会议上公布,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的形式同时分发到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信、商务、技术标书进行了综合评分,按照得分多少,推荐A、B公司分别为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
在评标结果公示前,就有投标人对A公司资质和工程业绩提出质疑,并向有关部门投诉。经A公司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其资质、业绩真实有效。但招标人认为A公司是同时具有装饰和幕墙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如B公司单一幕墙施工资质企业专业,并以此为由否决了评标委员会的决定。经查阅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均无对同时具有装饰和幕墙施工资质企业的限制性条款。由于来自外界的种种干扰,这个项目的招标结果一直推迟到超出投标有效期10天以后才公布,最后确定由B公司中标。因为B公司的投标报价为全部投标报价中的次高报价,招标人对其进行询标,要求它以不高于A公司的报价承包本项目。B公司对此作出了承诺。
【问题】
1.评标标准和方法在开标会议上公布是否合法?为什么?
2.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承包价格谈判是否合法?发生了上述情况应如何处理?
3.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
答案:1.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2.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发生了上述情况,应宣布中标无效,谈判双方都应对这一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招标人应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第48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