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担保
1.担保的概念、原则及方式(表1-3)
表1-3担保的概念、原则及方式
项目 |
内容 |
概念 |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原则 |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
方式 |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
2.保证(表1-4)
表1-4保证
项目 |
内容 |
概念 |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保证人 |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
不能作为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保证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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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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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
3.抵押(表1-5)
表1-5抵押
项目 |
内容 |
概念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
可以作为抵押物 |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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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 |
4.质押(表1-6)
表1-6质押
项目 |
内容 |
概念 |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叔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
可以质押的权利 |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5.留置(表1-7)
表1-7留置
项目 |
内容 |
概念 |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
留置权 |
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
规定 |
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
6.定金(表1-8)
表1-8定金
项目 |
内容 |
概念 |
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
数额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合同形式 |
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
履行 |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7.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表1-9)
表1-9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项目 |
内容 |
投标保证 |
施工项目的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时提供,担保方式可以是由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指标人出具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书 |
履约保证 |
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
预付款保证 |
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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