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不能延长工期的项目(五个)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前交货
物价浮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发包人原因试运行失败,承包人修复
不可抗力停工期间的照管和后续清理
可以延长工期的原则
第一,一定不是承包商的责任或原因;
第二,确实有时间上的延误
82.不能补偿费用的项目(两个,可顺延工期,但不补费用)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
83.不能补偿利润的项目(八个)
文物、化石
不利的物质条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前交货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物价浮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可抗力停工期间的照管和后续清理
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
84.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对承包人的要求相同;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不能再对施工期的事件索赔;
最终结清证书生效后,不能再就缺陷责任期内的事件索赔。
85.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86.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项目 | 内容 |
发包人进驻施工现场 | ·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发包人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的扣留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
承包人已签订其他合同的转让 |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协议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
87.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监理人与当事人双方协商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达不成一致,由监理人单独确定。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发包人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处理。
88.发包人违约的情况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续时间超过56天以上;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89.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承包人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90.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赔偿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金额。
91.单位工程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移交后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除了合同约定的单位工程分部移交的情况外,如果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运行影响了承包人的后续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92.施工期运行
一般情况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时,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并按照缺陷原因由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
93.竣工验收的程序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报告
认为不具备条件,在28天内通知承包人整改
认为具备条件,在28天内提请发包人验收
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验收
94.竣工验收的条件
(1)除甩项外,承包人的施工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95.竣工验收合格的处理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注意不是实际验收日)
96.竣工验收基本合格但提出了需要整修和完善要求时的处理
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
经监理人复查整修和完善工作达到了要求,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日仍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97.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二次验收)
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在完成不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重新验收如果合格,则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应为承包人重新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98.延误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情况除外。
99.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监理人审查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两个14天)
监理人在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核定资料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支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00.竣工清场(承包人进行清场)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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