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标准施工合同的组成
项目 | 内容 |
通用条款 | 24条131款。除“通用合同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
专用条款 | 应针对项目的特点、招标人的要求,在专用条款内针对通用条款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 |
合同附件格式 | ·合同协议书-需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 ·履约保函 ·预付款担保 |
2.履约保函与预付款担保
履约保函 | 预付款担保 | |
担保期限 | 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日止(没有到缺陷责任期满止,即对承包人保修期内不承担担保责任。 | 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预付款止。 |
担保方式 | 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即持有履约保函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严重违约情况时,即可凭保函向担保人要求予以赔偿,不需承包人确认。在赔偿要求提出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 用无条件担保形式。 |
担保金额 | 保持担保金额与剩余预付款的金额相等原则。 |
3.简明施工合同
简明施工合同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内的中小工程施工。
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承包人仅承担施工义务。
4.监理人的定义
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属于受发包人聘请的管理人,与承包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监理人在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中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员,但又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委托关系)
5.对监理人的限制(补充)
监理人不能与被他管理的主体有利害关系,即不能与承包方(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的供应商有关系,但未禁止监理人与发包方(建设单位)有关系。
6.受发包人委托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
(1)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
(2)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照执行。
(4)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
7.监理居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核心地位
(1)监理人应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对施工工程的任何想法通过监理人的协调指令来实现;承包人的各种问题也首先提交监理人。
(3)监理有权确定,但无权决定。
8.监理人的“确定”
在协调处理事项中,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慎“确定”后通知当事人双方并附详细依据。
监理人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不用决定,而用确定一词,即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方案或发出的指示并非最终不可改变,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均可按照争议的条款解决。
9.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10.合同文件的组成(优先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1.中标通知书的含义
相当于合同法中的承诺,是招标人接受中标人的书面承诺的法律文件。
具体写明承包的施工标段、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和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名称。
1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发包人的责任;
“不利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则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13.基准日期
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义为基准日,作为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
该时间正是理论上承包商编制标书的时期,也正是作决策的时期,正是判断风险的时期
14.基准日期前后合同价款的调整
(1)承包人以基准日期前的市场价格编制工程报价,长期合同中调价公式中的可调因素价格指数来源于基准日的价格;
(2)基准日期后,因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的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成本发生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5.简明施工合同的调价规定
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简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没有调价条款,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合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对施工成本的影响,合同履行期间不考虑市场价格变化调整合同价款。
16.公式调价法
17.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方 | 情形 |
承包人负责投保 | 标准合同通用条款一般规定 |
发包人投保 | 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采用平行发包的方式分别交由多个承包人施工,由几家承包人分别投保的话,有可能产生重复投保或漏保,此时由发包人投保为宜 |
无论是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办理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必须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以保障双方均有出现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18.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
双方可具体约定。
通常情况下,应是谁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谁办理相应的保险。
19.发包人的义务(三项)
义务 | 内涵 |
提供施工场地 | ·提供施工场地(包括永久和临时,可分期) ·向承包人提供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 ·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 |
组织设计交底 | 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交底 |
约定开工时间 | 通用条款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可在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约定 |
20.发包人提供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
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
发包人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但不对承包人据此判断、推论错误导致编制施工方案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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