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监理机构一般规定
3.1.1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本条明确了监理项目监理机构的依据和需要考虑的因素。同时,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必须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3.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有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配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下列情况项目监理机构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师,可按专业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及专业配套、数量要求。同时,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设置情形。
3.1.3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通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任命的时间。同时,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的表示。
3.1.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调换的前提是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尽管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必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但是应在调换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1.5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本条明确了,一名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前提是,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同时担任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3.1.6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撤离施工现场的前提和相关移交手续办理要求。
监理设施
3.3.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本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监理设施方面应尽的义务,同事明确了项目监理结构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设施的使用、保管和移交要求。主要变化是修改了项目监理机构移交“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的时间。
3.3.2工程监理单位宜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需要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的要求。由于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均应由工程监理单位统一配备,故本条主要变化是将“项目监理机构......”修改为“工程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