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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法律意见书审核要点

来源:一起学私募 2017-06-14 10:48:00

  一、申请机构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审核要点

  1、申请机构设立的内部决策及外部程序:

  · 是否合法合规

  · 是否需要获得其他机构的设立批复,如国资背景企业在设立前需向当地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取得国资监管部门的备案函。

  2、申请机构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目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需要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被责令关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合并分立解散等。

  3、申请机构的历史沿革及历次变更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工商变更登记程序是否履行,变更程序及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二、申请机构经营范围及名称审核要点

  1、申请机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特许经营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

  2、申请机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3、申请机构名称是否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4、申请机构名称中是否包含「私募」字样;申请机构实际业务开展及宣传推介行为中是否存在突破私募属性,向不确定对象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情形。

  三、申请机构的专业化经营审核要点

  1、申请机构拟正式开展业务后的主营业务或设立至今实际开展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且具体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中的哪一类(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

  2、申请机构经营范围中是否存在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属性相冲突的业务;兼营与「投资管理」买方业务相冲突的业务;兼营私募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情形。

  3、申请机构实际经营、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属性相冲突的业务;兼营与「投资管理」买方业务相冲突的业务;兼营私募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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