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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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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便于原告充分行使诉权,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某些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先到达地、航空器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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