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讲义:第三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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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节 合同概述
本节考点: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的分类
本节内容: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别 | 具体内容 |
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不同 | 双务合同 | 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
单务合同 | 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 |
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 诺成合同 不要物合同 |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
实践合同 要物合同 | 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 | |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 | 有名合同 | 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 |
无名合同 | 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是有效的。 | |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 要式合同 | 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
非要式合同 | 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 | |
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 主合同 | 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
从合同 | 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例如,担保合同 |
【例题1:2011年单选】民事合同可以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技术合同
D.保管合同
【答案】D
【例题2:多选】借用合同是( )
A.单务合同
B.实践合同
C.双务合同
D.诺成合同
E.从合同
【答案】AB
【例题3:单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这种合同称为( )。
A.从合同
B.诺成合同
C.实践合同
D.要物合同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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