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讲义:第三十三章
第五节 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本节考点:
(1)合同转让的情形
(2)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及变更主要发生的场合
(3)合同解除的情形
本节内容:
一、合同的转让
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
合同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全部或部分的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在《合同法》第79条中规定了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1、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2、《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分为意定概括转让和法定概括转让。
①意定概括转让。这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②法定的概括转让。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例题20:多选】下列关于合同转让的表述正确的有()。
A合同转让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即可
B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
C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D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E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答案】BCDE
二、合同的变更
1、概念: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行的变更。
2、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
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②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③合同的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3、合同的变更主要发生在下列场合:
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如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履行合同债务变更为损害赔偿债务;
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变更合同;
③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变更权变更合同;
④因情势变更使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形式变更合同的,不必经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
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或情势变更而提出变更合同请求的,一般应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
相关推荐:
2012年中级经济基础模拟练习题汇总
2012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章节辅导汇总
2012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章节习题汇总
相关推荐
- 2016年中级经济师各科考试特点汇总05-23
- 2016年中级各科背诵知识点汇总03-01
- 2016年中级经济基础章节知识点汇总03-01
- 2016年中级经济基础备考计划表03-01
- 2016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特点分析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