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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讲义:第三十三章

2012年9月25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二、合同的保全

  (一)概念: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二)合同保全的法律特征

  ①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②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③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

  1.债权人的代位权

  (1)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利的权利。

  (2)行使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②债务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④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具备上述条件,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行使其代位权。

  如果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

  (1)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2)行使条件:

  ①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

  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到债权。

  ③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④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侵害债权,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知情的。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只要具备上述前三项条件,有偿行为则须具备四项条件。行使撤销权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

  【例题18:2011年单选】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必须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B.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C.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D.代位权行使的费用必须由债权人自己承担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具体地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要求次债务人将其本应对债务人履行的到期债务,直接向自己履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

  【例题19:单选】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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