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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基础讲义:第7章第4节

2012年12月17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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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1.企业劳动合同的内容 (熟悉)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主要义务:

  ①劳动给付的义务:包括劳动给付的范围、时间和地点。劳动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亲自提供劳动,有权拒绝做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②忠诚的义务。包括保守用人单位在技术、经营、管理、工艺等方面的秘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服从企业及代理人的合理指挥和安排;爱护所使用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

  ③附随的义务。由于劳动者怠工或个人责任,使劳动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负赔偿责任。

  (2)企业的主要义务:

  ①劳动报酬给付的义务,即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工资的法律规定及集体协议规定的标准。

  ②照料的义务。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保险福利待遇,提供休息、休假等,保障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结社权等,并为行使这些权利提供时间和物质条件保证。

  ③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企业有义务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工作条件和保护措施,如工作场所、生产设备等其他便利条件,提供劳动保护设备等。

  ●给付劳动和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主要义务,忠诚义务和照料义务则是次要义务。

  ●一般认为劳动者在从事有危险倾向工作时,只对重大疏忽负责,对轻微疏忽和中等疏忽,负有承担部分损害赔偿的义务。

  2.企业劳动合同的条款 (掌握)

  合同的条款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1)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主要有: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约定条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在必备条款之外,根据具体情况,经协商可以约定的条款主要有:

①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合同期内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切权利,包括社会保险权利和住房公积金权利。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企业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②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③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④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企业和劳动者除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外,可以协商约定补充医疗、补充养老和人身意外伤害等条款,明确有关福利,如给员工提供的住房、通勤班车、带薪年休假、托儿所、幼儿园、子女入学等条件。
⑤其他事项 企业与劳动者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如对第二职业的限制、对归还物品的约定等。

  (四)企业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五)无效企业劳动合同的确认与处理 (熟悉)

  1.无效企业劳动合同的确认

  企业劳动合同有效应当具备如下四个要件: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定有效要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三类:

  ●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二是企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2.无效企业劳动合同的处理

  对无效企业劳动合同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1)确认劳动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对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制作无效劳动合同确认书,终止仲裁审理程序;

  ●对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以裁定方式终止仲裁程序,有效部分按仲裁程序审理。

  (2)分清造成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六)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

  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企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过程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全面履行的原则。

  2.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 (了解)

  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指企业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具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福利的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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