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基础讲义:第7章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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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一)企业劳动争议概述
1.企业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就是企业劳动纠纷,是指企业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的争执。
在我国具体指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因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2.企业劳动争议的种类 (掌握)
●个别争议:是劳动者一方不足法定集体争议人数,争议标的不同的劳动争议;
●集体争议:是劳动者一方达到法定集体争议人数,争议标的相同,并通过集体选出的代表提起申诉的劳动争议。
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是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二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原则;三是当事人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二)企业劳动争议的自主协商和调解 (掌握)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体制是自愿选择企业内部调解(即自主协商调解机制),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终程序。
1.企业内部调解
企业内部调解劳动争议,是指调解委员会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2.内部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
成员 | ①职工代表;②企业代表;③企业工会代表 |
来源 |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领导指定; ●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
人数 | 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领导协商确定,企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
人员组成 |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
3.劳动争议调解原则
调解企业劳动争议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和民主说服原则。
4.调解的程序和期限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无严格程序要求,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等几个阶段。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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