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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财政》复习笔记

2006年12月2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3. 税收法律责任

  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的行为:

  (1) 违反税务管理法规的行为

  (2) 各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漏税、欠税、逃税、骗税、抗税等)

  (3)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4) 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违反税法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1)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税务管理法规的各项处分;偷税、欠税、逃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行为;漏税行为;骗税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抗税行为。

  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漏税、欠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所应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税务人员与纳税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义务人偷税或者骗税的行为;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义务人财物,未构成犯

  罪的行为;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税务义务人的行为;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行为。

  (2) 刑事责任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或虚开、伪造、擅自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3年以下,2-20万元。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增值税发票:5年以下,2-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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