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
某工程在承包合同中规定材料由业主指定的供应商提供,按合同约定材料应在开工前一周运抵施工现场,但实际上这批材料在工程开工后两天才运抵现场,致使工程造成窝工。问题:
1.因材料未及时到达现场而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是否可提出索赔?向谁索赔?索赔文件由哪些部分组成?
2.这批材料施工单位是否还要组织验收?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应采用哪些质量控制方法?对进场材料如何向监理报验?
3.如果这批材料检验后认定为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
应向业主提出索赔,理由:(1)由于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商之间无合同关系,故施工单位不可能向材料供应商提出索赔;(2)材料应在施工前运抵施工现场是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故材料未按约定时间运抵现场是业主违约。
2.这批材料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
参加验收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和材料供应商。
3.如果材料经检验认定为不合格,施工单位应要求业主退货。
案例23:
某单位与承包商签订了一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3天,合同规定工期提前或拖延1天,奖励或罚款700元,按照业主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递交了一份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并获批准。按照该计划安排,工作A, K,Q要使用同一种施工机械,而承包商可供使用的该种机械只有1台。在工程施工中,由于业主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及设计图纸原因,致使C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了3天,由于承包商自身机械设备原因使N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了3天。在该工程竣工前1天,承包商向业主提交了工期和费用索赔申请。
问题:
1.承包商要求的工期索赔是多少天?
2.假设该种机械闲置费用为280元/天,则承包商能获得多少合理的费用索赔?
答案:
1、经计算,上述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A-D-G--L,工期为22天。
由于工作A, K,Q要使用同一台施工机械,该机械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为21天,而该施工机械的使用时间为14天,闲置时间为21一14天=7天。
将C工作的持续时间由5天改为8天,重新计算时间参数,得关键线路为C-F-Q,工期为24天,比原计划工期拖延24-22=2天,因此,承包商可获得工期索赔2天,合同工期为23+2=25天。
2.承包商可获得的费用索赔按下式计算:
再将N工作的持续时间改为5天,再重新计算时间参数,得关键线路为C-E-K-N-Q,工期为26天,所以,罚款天数为26-25=1天。
所以,因承包商工期拖延罚款为:1X700元/天=700元
而由于业主原因使得承包商机械增加的闲置天数为:24-21=3天,所以,机械闲置索赔:3天X 280元/天=840元
费用索赔额:840一700=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