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未找到 - 233网校

哎呀,您访问的页面不存在!

您输入的网址不正确,或者该网址不存在。

10秒后跳转到233网校首页 返回首页

233网校-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 期货从业资格 >> 章节知识点 >> 期货法律法规 >> 知识点内容

第七十二至第七十六条

2012/8/28 18:07:46来源:233网校 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进入期货从业资格题库章节练习在线测试配套习题,可查看答案及解析 开始练习

  第七十二条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第七十三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第七十四条 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的金额支付。
  第七十五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
  第七十六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用于充抵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如实反映在该客户的交易编码下。

对本知识点:提问 补充

进入期货从业资格题库章节练习在线测试配套习题,可查看答案及解析 开始练习
{News_Review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