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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至第九条

2012/8/28 17:49:40来源:233网校 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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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
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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