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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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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