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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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 材料:
(一)变更股权申请书;
(二)股东会关于变更股权的决议文件;
(三)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四)变更后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五)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
(六)期货公司关于变更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货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况说明;
(七)拟增加出资额的股东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相关决议;
(八)拟增加出资额的股东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东的基本情况报告;
(九)拟增加出资额的股东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东的审计报告;
(十)拟增加出资额的股东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东关于投资期货公司的可行陛报告和计划;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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