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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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五)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者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五)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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