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未找到 - 233网校

哎呀,您访问的页面不存在!

您输入的网址不正确,或者该网址不存在。

10秒后跳转到233网校首页 返回首页

233网校-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 期货从业资格 >> 章节知识点 >> 期货法律法规 >> 知识点内容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2012/8/29 17:24:18来源:233网校 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进入期货从业资格题库章节练习在线测试配套习题,可查看答案及解析 开始练习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艺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

对本知识点:提问 补充

进入期货从业资格题库章节练习在线测试配套习题,可查看答案及解析 开始练习
{News_Review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