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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至第七条

2012/9/2 15:23:13来源:233网校 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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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营业部应当设立信息公示栏,且按照相关规定公示下列事项:
  (一)中国期货业协会网址及期货公司网址:
  (二)期货公司及营业部的投诉和服务电话:
  (三)营业部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信息;
  (四)提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公司及营业部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和期货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营业部应当于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营业场所公示信息进行变更。
  第六条营业部负责人在任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取得任职资格的拟任营业部负责人办理任职手续并报告相关派出机构。
  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拟任负责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期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在营业部所在地实地履行职责,全面负责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且不得在期货公司总部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营业部负责人拟连续离岗10个工作日以上的,期货公司应当临时指定1名符合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营业部负责人1年内累计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的,期货公司应当更换营业部负责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期货公司指定的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更换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暂停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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