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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2012/9/2 15:24:04来源:233网校 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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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营业部负责人拟自行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前1个月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期货公司在接到营业部负责人离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营业部负责人变更。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直至营业部负责人变更手续完成。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在完成变更手续前离职的,期货公司应当指定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暂停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应当对离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合规经营隋况进行离任审计,公司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对离任审计报告签字确认。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营业部负责人强制休假与定期审计制度或者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且岗位分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当设立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
  (二)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素质和从业经历等能够满足相关业务岗位的需要:
  (四)营业部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除营业部负责人外,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营业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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