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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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营业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由期货公司统一制定,并报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项目:
(一)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管理制度;
(二)营业部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制度;
(三)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及应急制度;
(四)营业部合同、印章及档案管理制度;
(五)营业部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六)营业部投资者回访制度;
(七)营业部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
(八)反洗钱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期货专业知识、交易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误导无投资意愿或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
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营业部还应当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应当严格按照期货市场统一开户的要求,做好投资者身份核对、投资者影像资料留存、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等工作。
(一)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管理制度;
(二)营业部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制度;
(三)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及应急制度;
(四)营业部合同、印章及档案管理制度;
(五)营业部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六)营业部投资者回访制度;
(七)营业部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
(八)反洗钱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期货专业知识、交易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误导无投资意愿或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
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营业部还应当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应当严格按照期货市场统一开户的要求,做好投资者身份核对、投资者影像资料留存、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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