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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期货法律法规临考试卷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2-05-17 09:53:00
导读:临考之际,考试大编辑特别准备了期货法律法规试题,此篇为答案及解析,点击查看2012年5月期货法律法规临考试卷,同时,还提供免费在线估分
  二、多项选择题
  61.ABCD【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62.BD【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63.CD【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64.BC【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165.ACD【解析】《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四条。
  66.BD【解析】《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条。
  67.ABCD【解析】略。
  68.A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等不将客户指令入市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与客户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9.A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
  70.ABCD【解析】ABCD【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71.ABCD【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
  72.ABC【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文件。
  731 ABC【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74.ACD【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75.AB【解析】略。
  76.ABD【解析】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77.ABCD【解析】略。
  78.ACD【解析】略。
  79.BD【解析】《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六条。
  80.ABCD【解析】《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八条。
  81.AD【解析】《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八条。
  82.AC【解析】《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十条。
  83.ABCD【解析】略。
  84.ABCD【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五条。
  85.ABCD【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六条。
  86.ABCD【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九条。
  87.ABC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期货公司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
  88.AC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89.BC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第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会拟免除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被免职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
  90.ABC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二)期货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 的;(三)期货公司净资本无法持续达到监管标准I的;(四)期货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五)股东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的。
  91.ABC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报告期货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以及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所作的尽职调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期货公司整改效果等内容。
  92.B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按时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两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93.AB【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94.AB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95.AB【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96.AB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97.ABC 【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七)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98.AC【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99.A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00.A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三)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五)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101.B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102.A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一)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二)申请人依法解散;(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七)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103.A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上述人员离开原任职期货公司不超过12个月,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拟任人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04.AB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105.A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一)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情况;(六)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更换或者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06.ABC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107.AB【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协助办理开户手续;(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108.ABC【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1109.ABCD【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标准,暂停、恢复或者取消某一期货交易品种的交易。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提前闭市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提示。
  110.BCD【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拟持有期货公司100%股权的,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稽核。第五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经纪合同)指S1)及时更新《期货经纪合同》格式文本,报中国期货业协会审查备案,并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11.ACD【解析】参见《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
  112.B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13.AB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 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
  114.BC【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财政部负责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财务监管。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
  115.B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使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
  116.AC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一)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二)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现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补偿。
  117.ABC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为非结算会员结算,应当签订结算协议。结算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保证金标准;(五)结算流程;(七)不可归责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所造成损失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十)争议处理方式。
  118.B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结算会员在结算协议中约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中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19.BC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时,应当相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人“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120.B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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