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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期货法律法规临考试卷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2-05-17 09:53:00
导读:临考之际,考试大编辑特别准备了期货法律法规试题,此篇为答案及解析,点击查看2012年5月期货法律法规临考试卷,同时,还提供免费在线估分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试卷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解析】参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
  2.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自然人申请开立股指期货编码时,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自然人申请开立股指期货编码时,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4.C【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自然人申请开立股指期货编码时,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5.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6.D【解析】略。
  7.C【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开展股指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公司会员才能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8.B【解析】略。
  9.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0.C【解析】参见《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四条。
  11.B【解析】参见《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12.D【解析】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13.B【解析】参见《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14.A【解析】参见《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15.B【解析】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
  16.B【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二条。
  17.A【解析】略。
  18.C【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四条。
  19.B【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八条。
  20.A【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九条。
  21.B【解析】略。
  22.D【解析】略。
  23.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13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4.D【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五条规定,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25.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六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26.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27.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28.D【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条规定,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29.C【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1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30.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
  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31.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32.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33.C【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34.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决策机制应当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当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
  35.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36.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37.A【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38.C【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39.B【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40.D【解析】《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证明文件
  41.C【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42.B【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3.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44.A【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八十五条规定,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人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45.D【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46.A【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47.C【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48.C【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九规定,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49.A【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期货市场监管费。
  50.D【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
  定,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1.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2.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51.D【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52.C【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53.B【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54.B【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因正当履行职责而被解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期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5.C【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
  56.A 【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与其自有资金账户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57.B【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调整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应当在当日结算前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58.B【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磁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59.B【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60.A【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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