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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期货法律法规临考试卷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2-05-17 09:53:00
导读:临考之际,考试大编辑特别准备了期货法律法规试题,此篇为答案及解析,点击查看2012年5月期货法律法规临考试卷,同时,还提供免费在线估分
  四、综合题
  141.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期货公司或者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强行平仓者承担。
  142.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剔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143.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脊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144.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依法或依交易规则强行平仓发生的费用,由被平仓的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客户追偿。本案中,宁某有过错,期货公司有权向其追偿。
  145.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客户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146.A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期货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从业人员;(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组织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147.ABC【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三七至四十条规定,协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本准则的期货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训诫;(二)公开谴责;(三)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四)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五)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148.B【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受到纪律惩戒的,协会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资格数据库。
  149.A【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对协会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审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150.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业人员受到训诫、公开谴责和暂停从业人员资格的纪律惩戒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
  151.A【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执业行为,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152.C【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153.AB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154.B【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2.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3.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4.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5.合并、分立或者解散;6.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55.C【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2.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3.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4.违反规定收取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5.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6.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7.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8.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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