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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期货基础内部资料:期货交易制度与期货交易流程

来源:考试大论坛 2010-08-17 08:47:00
导读:本章重点为期货交易制度的主要内容、期货交易的指令类型、竞价成交方式、结算方式的实际运用、实物交割的概念与作用。

第五章 期货交易制度与期货交易流程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期货交易制度和期货交易流程,理解期货交易各项制度内容和期货交易流程中的有关概念,掌握期货交易的指令类型、竞价成交方式、结算方式和实物交割程序。

学习重点:

期货交易制度的主要内容、期货交易的指令类型、竞价成交方式、结算方式的实际运用、实物交割的概念与作用。

第一节 期货交易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二)保证金分为:
结算准备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除了交易保证金外的余额)
交易保证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动态——随期货合约价格变动而变动。)
——注意区分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的区别。
(三)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分别称为:
会员保证金: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
客户保证金:作为会员的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
(四)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用:

  1. 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2. 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3.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其主要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比率的情况:(与风险成正比)
第一,上市后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交易保证金比率随着交割临近而提高。
第二,合约持仓量的增大。(随着增大提高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郑 麦:——5%——40——7%——50——10%——60万手——15%——
大豆、豆粕:——5%——50——8%——60—— 9%——70万手——10%——
上海铜、铝:——5%——12——6.5%-14—— 8%——16万手——10%——
第三,出现涨跌停板时,调高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四,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
交易所采取本条规定措施的,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
第六,多种情况满足时,按较大值收取(就高不就低)。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1.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 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2. 期货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规定时间内未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将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或投资者承担。
  3. 在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将原来的“每日结算制度”改为“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为未来可能实行的当日内分段无负债结算留有空间。
  4. 分级收取保证金、分级结算、分级平仓

三、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一般有百分比和固定数量两种形式)。
上一日结算价±3%-5%;例:今日收盘结算价10元,涨跌停幅度5%,则下一日交易价格范围为(9.5-10.5)
涨停板: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
跌停板: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则构成当日价格下跌的下限。
涨跌停板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该种商品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的频繁程度和波幅的大小。商品的价格波动越频繁、越剧烈,该商品期货合约的每日停板额就应设置的大一些;反之,则小一些

每日结算制度只能将风险控制在一个交易日,但属事后控制;
T+0交易机制,一日之内会出现很大的风险;
确定的交易价格范围,为实现保证金制度创造了条件。

以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例,涨跌停板制度的具体规定见参考书P131

四、持仓限额制度
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限额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一,不同品种不同月份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限仓数额;
第二,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
第三,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第四,同一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累计持仓不得超过客户的限仓数额;
第五,根据经纪会员的实力调整其限仓数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第六,调整限仓数额须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七,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五、大户报告制度
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规定:
第一,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
第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三,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关经纪会员,负责报送该客户应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

六、交割制度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实物交割——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进行的交割;
现金交割——按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的交割。
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为主,金融期货则以现金交割方式为主。
交割是联系期货与现货的纽带。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具虚假仓单;
(2)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3)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标准仓单:由交易所统—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物卖方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有效。标准仓单采用记名方式。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标准仓单。标准仓单的生成通常需要经过入库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和注册等环节。
(二)定点交割:
货物交割者必须按规定将交割商品运送到指定交割仓库。
一般情况下,实物交割发生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
交易所设定基准交割仓库,在此交割的实物价格为合约价格。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履行期货合约实物交割的地点。
(三)仓单交付:卖方交付有效标准仓单,买方支付货款。期货合约交割时,是以标准仓单的交付实现所有权转移的。
(四)仓库管理
交割仓库针对交割商品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1、商品审验及开具仓单。2、交割储备商品的管理。3、为投资者提供配套服务。
(五)仓单转让:标准仓单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交易所向买方签发新的标准仓单,原标准仓单同时作废。

七、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制度的主要规定:
(一)强行平仓情形: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二)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1.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否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2. 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三)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属上述(1)、(2)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属上述第(3)、(4)、(5)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四)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参考书P140
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三)强行平仓产生的盈亏

  1. 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
  2. 交易所执行的强制平仓产生的盈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盈亏相抵后的盈利部分予以罚没);
  3. 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4. 直接责任人是投资者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投资者开户所在经纪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八、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而提取的专项资金的制度。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交易所期货公司非结算会员都需要提取。
以交易所为例,其风险准备金制度规定如下:

  1.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包括:(1)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2)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2.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
  3.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4.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九、信息披露制度

  1.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
  2. 期货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是“三公”原则的体现。
  3.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主要包括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4. 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向会员、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
  5. 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所,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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