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
12. 人民法院审理期货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
13.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
14. 期货公司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客户开发人员、审核人员、服务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期货从业人员的责任。( )
15.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
16.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为首席风险官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
17. 期货公司可以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开立账户。( )
18. 期货公司的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5年。( )
19. 首席风险官对于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必要时,应当及时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报告。( )
20.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