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 )
42.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
43.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 )
44.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用于充抵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如实反映在该客户的交易编码下。( )
45.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
46. 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一部分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一部分存放在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内,而不应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 )
47. 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48. 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7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
49. 期货公司进行混码交易的,客户不承担责任,但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客户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客户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 )
50. 为防范期货交易风险,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数额应当适当高于期货公司或者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