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法核准。( )
142.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和账龄,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低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
143.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144.
在开户管理中,单位客户不用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只需出具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即可。( )
145.
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户没有过错的,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利息。( )
146.
期货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
147.
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
148.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由合并前的各期货交易所享有;合并前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
149.
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在终止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
150.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包括已经记人“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