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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法学基础理论

来源:233网校 2001年7月30日

第一部分  法学基础理论 

  Ⅰ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 

  第一章 法的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词义 

  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 

  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 

  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第二节 法的形式特征 

  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对丁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概括性。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法律的国家性。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凋整机制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的利导件。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法的程序性。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第三节 法的本质特征 

  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 

  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但我们却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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