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了解:证据对象的概念与范围、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理解: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的规定,质证的程序、证明责任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证明责任的分配,结合实践情况运用证明责任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 民事程序法事实民事诉讼证据事实 外国法)【2008年删除】 免予证明的事实(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根据法律规定或己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二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含义 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 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 证明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
第三节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区别)
第四节 证明程序
举证时限的概念 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的规定 举证时限的适用 证据交换的概念 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 质证 认证(概念 要求 方法 注意事项)来源:考试大
第九章 期间、送达
基本要求:
了解:期间的概念、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耽误和延展及送达方式。
理解:期间的意义与送达的效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的诉讼期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期间
期间的概念(期间 期限 期日)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和延展
第二节 送达
送达的概念 送达的特征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第十章 法院调解
基本要求:
了解:法院调解的概念。
理解: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为什么某些案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熟悉并能够运用: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及其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 合法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调解的开始 调解的进行 调解结束
第四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协议的概念 调解书的概念 调解书的制作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书的送达) 调解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