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应试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二)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的应试人员,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应试人员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查询、下载考试成绩。
(三)凡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授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凡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现场审核时间、地点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等有关事宜,将通过天津司法行政网(www.tjsf.gov.cn)另行公告。
(四)凡在本市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选择享受放宽地方政策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授予申请。
(五)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考试成绩合格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具体事宜,由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2013年7月31日前,在天津司法行政网上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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